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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及其管理类型的分析比较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私募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及公司型三种组织情势。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则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类产品设计提供了统一、标准的参照合同文本,其目的在于避免私募机构滥用产品设计的自主权以加强对投资者的维护,进一步规范私募领域。下面,笔者将依据中基协的相干规范及精神对上述三种组织情势进行分析对比,以供私募机构在设计产品时予以参考。

一、不同组织情势对应的管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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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依据中基协备案系统基金产品填表说明整理

(一)契约型基金的组织架构

       1、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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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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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的管理人为A,备案系统中登记的管理人为C,B为备案的产品

(二)合伙型基金的组织架构

       1、受托管理(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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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为登记的管理人,B为基金产品

       2、受托管理(外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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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为登记的管理人,B 为基金产品

(三)公司型基金的组织架构

       1、自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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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A既是管理人又是产品
       2、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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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为登记的管理人,A为备案的基金产品

二、不同组织情势的对比与选择
(一)公司型
       1
、主体资历: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当投资损失,拥有破产风险隔离机制。
       2
、优势:拥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不乱性高;法律轨制完美、组织架构完备,有效维护投资者利益。
       3
、劣势: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受托投资参谋的方式节制公司的管理权,但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股东仍能够摆布决策,从而对管理人的决策造成影响,无益于基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另外,公司型基金的运营管理应遵守《公司法》,而《公司法》至于公司的束缚更加明确、具体,从而减少了公司自行管理的灵便性,《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有必定的束缚,会造成资金的限制,延长决策时间,下降基金收益率。
       4
、税收:税收问题堪称是公司型投资基金的一大缺陷——两重纳税。一为公司就其获得的投资收益缴纳25%企业所得税,二为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公司的赚钱获得的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运营本钱增添,投资人利润空间缩减。这里需注意的是,创投基金因遭到国家政府的扶持会有必定的税收优惠。
(二)合伙型
       1
、主体资历:国际上多采取有限合伙制,其属于非法人,但仍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
、GP(普通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中的LP为主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出资额会占到全体出资的八成以上,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当有限责任。GP由基金管理人担负,LP通常但愿基金管理人在与他们同享利益的同时也共担风险,以防范道德风险,因而GP常常出资很多于1%,并对外代表基金展开经营流动,对债务承当无穷连带责任。
       3
、组织架构:包含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触及合伙企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一般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参谋委员会(不享有运营企业方面的权力,对基金管理人决策的影响不大)以及合伙人会议(负责合伙人退伙、入伙、身份转让、权益转让、清理等事项作出决策)。
       4
、收益分配模式: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直接投资收益;二是管理费(通常是1%~2.5%);三是管理分红,通常可以到达利润的20%,也可依照阶梯情势计提分红。LP的收益完整来源于投资收益。但在收益分配顺序上,LP优先于GP。
       5
、优势:
       1
)所有权以及管理权互相分离:LP拥有资金优势但可能缺少专业知识及经验等,但能保证基金的范围,掌握财产权;管理人欠缺资金然而拥有专业能力,掌握管理权。
       2
)有限合伙型基金拥有有效的鼓励机制以及束缚机制,能够确保基金有效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GP作为基金管理人,位于利益分配的最末端,只有益用其专业知识赚取逾额预期利润才可以提取管理分红,但同时GP也对基金进行了少许的出资,也需要对投资的失败承当无穷连带责任。因而,这类支配能够有效防止管理人为了寻求高额利润而做出过于冒险激进的投资决策,防范道德风险。
       3
)融资结构灵便:通过合伙协定商定,合伙人在基金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才把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可以最大限度施展基金的时间效益;另外,LP能够较为自由地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4
)分配及组织机制自由:可以针对同一基金下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的投资人,项目独立核算;也能够针对同一个项目设置不同优先级的投资人。合伙基金层面,合伙人可随时分配收益,并可对分配规模、数额做商定,若采取公司制,则需在基金总体赚钱情况下,方可对股东分配。
       6
、劣势: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力相比于公司型基金弱化,且有限合伙制可对资金的缴付时间及比例自由商定,如后续资金不能及时缴付,则基金不能正常营运的风险高于公司制。另外,有限合伙制因有更多的意思自治,可以有更多的悬殊化设计,履行悬殊化管理,从而增添基金的管理难度。
       7
、税收:防止两重纳税。合伙企业不拥有法人资历,不属于纳税主体,至于基金获得收益仅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三)契约型
       1
、主体资历:契约型基金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资历,没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借贷或者为别人提供担保。基金管理人作为拜托人可以代持其至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可以以自我的名义申请过桥贷款或为被投资企业进行担保,但同时承当相应的债务。
       2
、优势:
       1
)契约型基金不是法律实体仅仅是财产活动的通道,可以有效的防止两重税负,其所得课税由受益人直接承当,下降税收获本。且,从交易本钱斟酌,契约型基金因无需注册专门组织实体,因此不需要大量独占性不动产、动产及人员投入,运营本钱低廉。
       2
)信托财产拥有相对于独立性,基金的投资管理以及运行不受拜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干预。
       3
)就聚拢信托来说,不同拜托人之间没有互相关联,个别拜托人的变化不会影响基金的存续。因而,可以通过信托契约的专门商定实现投资人的灵便退出以及进入。
       3
、劣势:
       1
)IPO退出障碍:证监会请求在IPO进程中须清算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因会致使股权不明晰。
       2
)活动性差:信托合同不属于标准化契约,其转让手续繁杂,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性差。
       3
)道德风险:信托制投资基金的运作实际上其实不由信托公司进行,而是由投资人另行拜托的基金管理人运营以及管理,但至于其又没有有效的束缚机制,会见临必定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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